堵博在一些國家卻是合法的,情對於很多人來說只是休閒娛樂,但是在台灣卻是違法的,那賭博罪的罪刑是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呢?大家知道嗎?想要了解更多的讀者們千萬不要錯過囉!
博弈罪構成要件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項目:
需要有賭博行為:
所謂的「賭博」是指以偶然事件來決定輸贏的行為,並非能事先預知結果。這表示行為必須具有射倖性,也就是說,其結果必須是不確定的或偶然發生的。
需要在公共場所賭博:
如果賭博是在「公共場所」或「公眾可以進出的地方」進行,則會構成犯罪,自從110年12月28日博弈罪修法後,只要賭客通過手機、電話、網站進行賭博,即使是與網站對賭,也將構成博弈罪。
需要有賭博財物:
行為人必須「博取財物」,也就是以金錢或其他有價物品作為賭博輸贏的代價。如果只是用於暫時的娛樂或消遣,由於其經濟價值較低,則不在處罰範圍內。
以上這3個要件必須都滿足,才會成立刑法博弈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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